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催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慧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慧宇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催316号申请人:王慧宇,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报人:李德香,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申请人王慧宇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支票壹张(号码:9xxxxxxx;金额:113600.00元;付款人:王慧宇)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李德香已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王慧宇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