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包双杰与沙哈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双杰,沙哈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4民初996号原告:包双杰,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白玉兰,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哈如,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根德,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原告包双杰与被告沙哈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乌日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双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玉兰、被告沙哈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根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双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10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1000.00元,原告当时在二连浩特,因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相信被告,就通过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汇款方式借给原告151000.00元,近几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沙哈如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的起诉属于虚假诉讼。原、被告在所谓金玉恒通公司入股时候认识的,于2013年7月23日原告从二连浩特给被告汇款151000.00多元,当时原告委托被告向金玉恒通公司转交该笔款项,被告同王六叶、白美容把钱交给苏某。2014年原告举报过苏某。经本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无争议事实:原告包双杰于2013年7月24日给被告沙哈如银行账户存入151100.00元。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数额多少。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回单一份、收费发票一份(异地汇款手续费),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借款方式、借款时间。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不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提供如下反驳证据:包双杰询问笔录一份、苏某询问笔录一份、苏某证明一份、沙哈如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的上线是被告,原告的钱已转交给苏某的事实,被告沙哈如询问笔录中所述钱款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钱为同一款项。因此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是虚假诉讼。证人白某、王某证言,证明被告沙哈如同二位证人把原告汇给其151100.00元转交给苏某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询问笔录中所述钱款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非同一款项,对沙哈如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沙哈如也是金玉恒通职工。证人苏某应该出庭作证,苏某是金玉恒通库伦旗公司的法人,和本案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也是金玉恒通公司的投资人,所以不能说明本案的事实。两位证人所述不属实,两位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综合本案案情,被告所提供证据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为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在库伦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中提到的154000.00元的一部分,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包双杰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沙哈如有向原告包双杰借款的合意,反而说明原告向被告账户存入151100.00元为其通过被告沙哈如在苏某的金玉恒通理财报单中心投入款项,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包双杰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告沙哈如银行账户存入151100.00元。此款为原告包双杰于2014年5月26日在库伦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中提到的154000.00元的一部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包双杰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沙哈如偿还借款,被告沙哈如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此笔转账为原告通过其在苏某的金玉恒通理财报单中心投入的款项,原告包双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双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0元减半收取1660.00元由原告包双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长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