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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879张瑞华与白蒙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华,白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华,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白蒙蒙,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瑞华与被执行人白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5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白蒙蒙于2016年11月底起每月给付原告张瑞华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白蒙蒙未能按时给付原告上述金额,则原告张瑞华有权申请全额强制执行(已支付部分除外),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白蒙蒙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蒙蒙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白蒙蒙无房产登记、车辆已查封,现下落不明,扣划白蒙蒙银行存款13000元。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执行到13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因履行期太长,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5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