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金扬与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孙金扬与被执行人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95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3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沈红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红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