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圣大塑料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圣大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67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圣大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大丰大街西一路*号第*幢。主要负责人:陆书琴,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圣大塑料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圣大塑料制品厂持有的号码为38790323(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埓西一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小榄镇博远五金厂,票面金额20000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圣大塑料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