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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邹海华与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10193号申请执行人邹海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已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6月8日委托案外人黄峰(身份证号码431228199003155091)向申请执行人邹海华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1分别转账5292元、5292.34元,并分别备注“代和祥瑞园公司支付”、“支付工资”。被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结案。案外人黄峰亦向本院确认了受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向邹海华支付(2017)粤03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