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昌荣、廖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昌荣,廖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尹昌荣,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证件号码510222195910171119被执行人廖小红,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证件号码432803197602067461本院在执行尹昌荣申请执行廖小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廖小红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昌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1执41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政审判员 唐光席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仁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