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2595蒋国兴与李加萍、汤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兴,李加萍,汤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595号原告:蒋国兴,男,1942年4月2日出生,汉族2,扬州市江都区号。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加萍,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6,扬州市淮扬区室。被告:汤泠,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X,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国兴诉被告李加萍、汤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蒋国兴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兴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蒋国兴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