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白延佟、魏秀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白延佟,魏秀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441号之一原告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赵家坟村南石港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333234-7。法定代表人杨洪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刚,该公司职员。被告白延佟。被告魏秀芳。原告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延佟、魏秀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中均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本院多次传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补正,但原告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经多次传唤均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核实起诉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人民陪审员 李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