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卫方与张振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方,张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周卫方,女,195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张振元,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周卫方与被执行人张振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振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卫方损失117516.1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035.3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爱兵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