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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再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蔡立坤与刘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立坤,刘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再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蔡立坤,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耀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林华,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再审申请人蔡立坤因与被申请人刘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粤03民申2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约定争议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涉案租赁合同中未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租赁房产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由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蔡立坤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5.75元,由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绿叶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