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覃世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32号被执行人覃世民,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覃世民罚金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桂0122刑初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世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交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世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世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世民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