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素珍、颜成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珍,颜成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王素珍,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成彬,女,194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王素珍与被申请人颜成彬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皖06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17号青和宝地4区4#303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对许艳单独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92号金海燕花园2#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王素珍以与颜成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法院判决,且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行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许艳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许艳单独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92号金海燕花园2#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