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游某、吴某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吴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游某。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在执行游某、吴某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款14700元及,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某14700元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