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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游某、吴某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吴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游某。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在执行游某、吴某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款14700元及,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某14700元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