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新街4栋楼2单元113号(登记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C8)。经营者:张迪,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新街4栋楼2单元113号。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B-6号。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