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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35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杜煌毅。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负责人:黄晓波。原告刘伟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