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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胡岳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胡岳氏,任义銮,任春艳,任国华,孔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人:胡岳氏,住址:曲阜市申请执行人:任义銮,住址:曲阜市申请执行人:任春艳,住址:曲阜市申请执行人:任国华,住址:曲阜市被执行人:孔海龙,住址: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1刑初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