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县。王某因诉虞科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2月14日,王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与虞科峰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无锡市××区××北街××房产××套。2011年9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未处理该套房产,现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判令依法分割位于无锡市××区××北街的共有房产,价值约200万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必须对该起诉拥有管辖权。本案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主张的虞科峰居住地位于无锡市××区县××室,该地域现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关于王某主张的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意见,双方争议的标的虽然为分割不动产,但这不改变争议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性质,分割该不动产从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本案应当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诉讼请求是依法分割属于共有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类纠纷的管辖未作特别规定,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同一类性质的纠纷,应按照统一的诉讼管辖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不应因该同类纠纷的不同案件涉及的标的物形态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管辖标准。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的财产种类有多种,不动产仅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论需分割的离婚后财产是否为不动产,相应纠纷都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被告虞科峰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朝华审 判 员  孙 皓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