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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蓟州区林业局、丁长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州区林业局,丁长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22号申请人:蓟州区林业局被申请人:丁长城,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与丁长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以现金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应该对被申请人车辆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车辆型号FV7162XATG车牌号K51069的宝来牌灰色轿车一辆,期限为从2017年7月14日起6个月。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党权泳书 记 员 吕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