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石某某于2015年7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杨某某2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石某某承担。被执行人石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执行款4000元,剩余执行款16000元、受理费37.50元,共计16037.50元被执行人石某某未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主动将执行款16037.50元执行到位,现执行款16037.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领取,本案执行清结;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盛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