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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堂明、朱荣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堂明,朱荣顺,龚兆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唐堂明,男,身份证号3503211968********,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魏厝村*组***号。被执行人朱荣顺,男,身份证号3503211969********,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田村坑园**号。被执行人龚兆知,男,身份证号3604271966********,住星子县蓼花镇翻身村龚家塄**号附*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唐堂明申请朱荣顺、龚兆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荣顺、龚兆知应支付申请人唐堂明案款450000元,承担执行费66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