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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伏明、刘保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伏明,刘保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伏明(又名唐成),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保刚(又名刘和平),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再审申请人唐伏明因与被申请人刘保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05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伏明申请再审称,一、事实。96年被申请人说利息从合伙中出,本金1.9万元算账时算,借款事实已形成,双方没有手续。99年派出所马干警去说过,后起诉。一件借款的事,被申请人有时说有,有时说无,有还钱的手续至今未提供。不诚信,有邮寄签收,说不认识不收。二、1.9万元没有查清是谁还的。三、偏护对方。对方只是口说,申请人提供证据印证反得到无相关事实根据,适用法条错误,两个笔录,双方对答可证时效中断,超期利息已得到保护。2003汤城民初字第25号申请人同五个证人去要钱,时效中断,四、以超过时效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有新证据证实时效中断。五、新证据证实时效中断。开始说利息从合伙中出,本金1.9万元算账时算,没有时效的具体时间。99年派出所马干警去说过,后起诉。起诉后和杜水全找被申请人算账。两个笔录,99年6月9日开庭笔录第10页第9行至13行、2000年8月8日最后一页第5行至9行两个笔录,是主张权利形成时效中断。2003汤城民初字第25号申请人同五个证人去要钱,时效中断,2002年12月邮寄要钱,05年起诉,申请法庭调查。大家共知借这么多的钱不能不要,07、09、2011年邮寄要钱。2009年9月10日笔录第9页第6行向下证明时效要钱,2015年8月31日请求书,2015年11月20日请求书,2015年5月27日给省检察院复议申请书,安检民行监2014140100000155号决定书,2011年5月25日案件质证意见,2015年12月2日请求中院赵法官,2013年8月22日向省政法委请求书,以上有多种情况重复证明时效中断与不超时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查清1.9万元本金是谁还的,判决偏护对方,以超过时效驳回起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唐伏明与刘保刚的诉讼纠纷多起案件中,(1999)汤城民初字第103号案件及该案再审时唐伏明诉讼请求之一是超期贷款利息744.8元。在(2003)汤城民初字第25号案件中,唐伏明请求的是135000元及利息。在(2005)汤城民初字第25号案件中,唐伏明请求的是19000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替交超期利息744.8元,该案唐伏明撤回了起诉。本案(2015)汤城民初字第199号案件,唐伏明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偿还质押存单本金1.9万元和同期银行利息3.48万元,原审法院以唐伏明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对唐伏明的诉讼请求未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伏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