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81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与王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王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8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46号。主要负责人:王文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旭,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瑞,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与被告王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旭、被告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644.0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20时许,王瑞醉酒驾驶自己所有的苏G×××××号轿车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吴某死亡,2016年12月6日,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6第06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瑞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后吴某的亲属起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2刑初字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赔偿受害人亲属110644.09元,我司在2017年6月6日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向王瑞追偿的权利。被告王瑞辩称,原告诉求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1.保险公司的保险规则系霸王条款,特别是强制险,保险公司追偿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要求,也不符合法律的正义精神。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倾向于保险公司必须赔款,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原审判决认定错误,我已经申请排除。事发当天我没有醉酒,只是酒驾。交警检测报告有误。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王瑞醉酒驾驶自己所有的苏G×××××号轿车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吴某死亡,2016年12月6日,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6第06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瑞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本院以(2017)苏07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吴某的财产继承人吴西群、王怀军、王敏敏、王威110644.09元。2017年6月6日,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赔偿款110644.09元。另查明,被告王瑞所有的苏G×××××号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7)苏0722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瑞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应承担交通事故的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了赔偿,其依法对侵权人被告王瑞享有追偿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瑞辩称其只是酒驾,不是醉酒驾驶,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10644.0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被告王瑞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鲍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