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丰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8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丰凯,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捉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丰凯于2017年3月5日凌晨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重庆千千亨网吧内,趁管理人员不备之际,用螺丝刀打开电脑机箱后,盗窃4根4G金邦内存条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带至本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赛博数码广场销赃给唐某获赃款280元。被告人陈丰凯于2017年3月8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和平路重庆千千亨网吧内,趁管理人员不备之际,用螺丝刀打开电脑机箱后,盗窃6根4G金邦内存条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给唐某获赃款420元。被告人陈丰凯于2017年3月9日16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民生路重庆市渝中区小鸟网吧内,趁管理人员不备之际,盗窃价值77元钛仑牌暴风之路机械键盘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给唐某获赃款40元。被告人陈丰凯于2017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宏声巷重庆玖伍贰柒网吧内,趁管理人员不备之际,用螺丝刀打开电脑机箱后,盗窃一个价值117元的华硕牌主板后逃离现场,主板上带有价值130元的ZOTACGTS显卡和价值127元的Asint内存条。被告人陈丰凯将以上赃物销赃给唐某获赃款400元。被告人陈丰凯于2017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和平路重庆千千亨网吧内,趁管理人员不备之际,盗窃一台价值767元的HKC液晶显示器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给唐某获赃款400元。被告人陈丰凯于2017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中山一路冰雪网吧内,趁管理人员不备之际,用螺丝刀打开电脑机箱后,盗窃一个价值107元的技嘉牌主板后逃离现场,主板上带有价值240的翔升牌显卡、4G金邦内存条各一个。后将赃物销赃给唐某获赃款600元。2017年3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丰凯在本市渝中区铜鼓台14号一房间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民警从唐某处查获了HKC液晶显示器、机械键盘、华硕牌主板、金邦内存条等赃物。被告人陈丰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丰凯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丰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钛仑牌暴风之路机械键盘、HKC液晶显示器、翔升牌显卡、ZOTACGTS显卡、华硕牌主板、技嘉牌主板、Asint内存条、4G金邦内存条等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退还被害人贺忠、端木小民、王禹、林星(未核实);被告人陈丰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唐某经济损失一千六百九十八元,退赔被害人贺忠其余相应经济损失。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