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蕊迪、胡鹢合同诈骗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7号胡蕊迪:你因胡鹢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3956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10年8月,胡鹢在本市海淀区联想桥附近的艺海商务会馆餐厅内,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钱卫斌办理《中国骨科杂志》期刊号,骗取被害人钱卫斌人民币50万元。2011年3月19日,胡鹢在本市西城区外交学院家属院门口被民警抓获。2011年3月20日,胡鹢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钱卫斌的陈述,证人何松、赵耕田、孙鸿江、李阳、李向平、郑浩彬、王亚平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林英提供的说明,委托协议书,收款确认书、银行凭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名片,中央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材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的证明材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西安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北京百奥立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材料,入所体检笔录、工作说明等证明材料及胡鹢于2011年3月19日、2011年5月12日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2011年12月22日在检察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胡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