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裘林荣、袁自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林荣,袁自浩,陈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裘林荣,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袁自浩,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陈建红,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裘林荣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自浩名下有一套大众湖滨房产,本院另案已启动评估,其评估价值尚不足以清偿该房产的抵押权,被执行人袁自浩、陈建红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袁自浩、陈建红与申请执行人裘林荣就欠款归还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已履行付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裘林荣已知悉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申请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袁自浩、陈建红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8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裘林荣如发现被执行人袁自浩、陈建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袁自浩、陈建红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裘林荣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袁自浩、陈建红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裘林荣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勤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