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某与刘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刘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885号原告方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2,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