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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宏志、张胜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宏志,张胜利,何行臣,刘凤岐,李树旺,李迎伟,王喜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4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崔宏志,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胜利,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行臣,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凤岐,男,汉族,1949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旺,男,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迎伟,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喜萍,女,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崔宏志因与被申请人张胜利、何行臣、刘凤岐、李树旺、李迎伟、王喜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5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宏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房地一体原则,张胜利、何行臣、刘凤岐非魏庄村村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合作建房协议》中关于张胜利、何行臣、刘凤岐享有其为李树旺、李迎伟、王喜萍建设的1200平方米的房屋中的650平方米的约定无效,但《合作建房协议》中关于“如遇郑州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或者拆迁安置,甲乙双方均享有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的同等权利”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胜利、何行臣、刘凤岐依据上述协议要求享有上述房屋中的650平方米对应的拆迁权利,于法有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宏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