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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方正、陈彩凤等与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方正,陈彩凤,肖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761号原告:蒋方正,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陈彩凤,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伟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利,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蒋方正、陈彩凤诉被告肖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蒋方正、陈彩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国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方正、陈彩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方正、陈彩凤撤回对被告肖国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蒋方正、陈彩凤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