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康勤与被告吴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515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吴康勤与被告吴康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5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3行“吴康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吴康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2页第17行“吴康勤辩称……”补正为“吴康云辩称……”;第4页倒数第7行“……原告吴康云……”补正为“……原告吴康勤……”。审判员 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