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官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官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汽车一辆但因找不到车辆致不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官某某认可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某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官某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