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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何于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于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办事处新兴3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07513-2。法定代表人:崔炳禄,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于安,男,生于1956年4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