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706号原告:张某,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某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欠原告的村部建设工程款本金1136592元,利息款656552元,合计人民币1793144元;2.要求被告清偿欠原告零活工程款8253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龙王庙村建设村部工程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1785592元,所有工程款项先期均是由原告先行支付的。被告分别于2012年9月12日给付了200000元,2013年12月26日给付了100000元,2015年6月21日给付了349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136592元。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如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即2013年4月15日)前付清,从2013年4月15日起被告按月利1分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利息,现利息款为656552元。并且,原告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做零活工程款共计82530元。综上所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共计人民币1875674元未给付,现原告只得依法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张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工程总造价、给付的工程款项、利息计算方式及金额均无异议,但暂时没有给付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龙王庙村建设村部工程协议书》,对工程造价、工程款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均做出明确约定,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照约定履行,应承担给付及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某工程款1136592元,利息656552元;二、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某零活工程款82530元;三、上述一、二项中的给付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0元,由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