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记满、牛纪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记满,牛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记满,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牛纪勇,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申请执行人张记满与被执行人牛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纪勇去韩国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记满与被执行人牛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安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