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淑英与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英,尹艳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02号原告:范淑英,女,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尹艳茹,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范淑英与被告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范淑英诉称:2017年6月17日,范淑英与尹艳茹在宁江区文化街步行街东侧卖水果时,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尹艳茹将范淑英打伤,范淑英报警,尹艳茹被文化派出所带走行政拘留10天,经派出所调解后,尹艳茹不愿意赔偿范淑英的医疗费用及镶牙的后续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尹艳茹赔偿范淑英医疗费231.82元,镶牙费用20000元及误工费用2000元,合计22231.82元。本院认为:范淑英与尹艳茹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受理,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对尹艳茹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过复议期,故范淑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淑英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范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