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欠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80000元,于2017年6月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下欠70000元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本院根据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4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26100641010216798952610064101026385380),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和解最后一期到期后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