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嘉珍与被告赵云清、梁雪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嘉珍,赵云清,梁雪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81民初1132号原告:郭嘉珍,女,1975年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清,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梁雪瑞,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原告郭嘉珍与被告赵云清、梁雪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四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敏与被告张树青、梁雪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嘉珍诉称,被告赵云清、梁雪瑞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3日,被告赵云清、梁雪瑞向原告郭嘉珍借款9万元,取款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7月1日前还清,无利息。然被告截止到期前仅偿还2.1万元,余款经多次催索后以各种理由搪塞。现起诉要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之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2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云清、梁雪瑞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郭嘉珍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截止目前二被告已还款2.1万元,尚欠原告6.9万元未还。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有69000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应予认定。合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从2017年7月2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并无明确约定,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云清、梁雪瑞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郭嘉珍借款6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