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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飞斌与赵瑞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飞斌,赵瑞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财保234号申请人:赵飞斌,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赵瑞丹,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赵飞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瑞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依法予以保全。申请人赵飞斌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现代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瑞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保全期间,对申请人赵飞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现代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云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