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陶刚与任军、范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任军,范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621号原告:陶刚,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磊铭,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军,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亚军,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陶刚与被告任军、范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陶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刚负担。审 判 员 孙乐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 翠书 记 员 刘冰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