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晓萍、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萍,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萍,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谢建国,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原告陈晓萍与被告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谢建国应归还给原告陈晓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1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建国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