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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瑞华与王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华,王洪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64号原告:赵瑞华,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洪存,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赵瑞华与被告王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瑞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瑞华负担。审判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金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