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瑞华与王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华,王洪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64号原告:赵瑞华,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洪存,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赵瑞华与被告王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瑞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瑞华负担。审判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金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