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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审27号申��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03X。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维军,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罗李村四、九社。法定代表人黄代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6〕119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6〕119号},于2016年1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定]〔2016〕119号}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姚代正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