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7上海久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久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久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六楼905室。法定代表人:苏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久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久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5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每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可按总额595374元的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983元减半收取499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前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11513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135235元,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工业园的厂房,该厂屋现正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被执行人执行人11513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135235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