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艳,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2016年10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鲁1327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曲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曲艳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7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守江审判员 邱 文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