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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大海、周广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海,周广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881号申请人:孙大海,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周广栋,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孙大海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并自愿提供保证金提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广栋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