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敖成光与李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成光,李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19号原告敖成光,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被告李健康,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原告敖成光与被告李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成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敖成光负担。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