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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娥与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娥,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娥,女,194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梁浩坚,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盘瑞华,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7号19楼自编1904之一房,组织机构代码19045792-4。法定代表人:陈景就。被执行人:广州市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703房。法定代表人:付有煌。申请执行人冯娥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永胜街60号706房、广州市越秀区永胜街62号501房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冯娥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源实业总公司、广州市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冯娥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出(2017)粤0104执37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申请执行人冯娥单方面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永胜街60号706房、广州市越秀区永胜街62号501房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冯娥名下的手续。另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3714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