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某1、侯某2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某1,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18号申请人侯某1,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侯某2,男,1998年8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侯某1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某2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某2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侯某1提供的李东峰所有的担保车辆豫N×××××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人侯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