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小蕊与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蕊,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665号原告:胡小蕊,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海湖新区金座美伦B座12楼。法定代表人:赵卫华,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小蕊与被告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胡小蕊诉称,2016年9月25日原告与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工程首付款36000元。工程开工不久,因被告的原因,工程停工。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首付款3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该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乙方公司注册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为青海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宁市海湖新区金座美伦B座12楼。本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玉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