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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维建与陈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建,陈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059号原告:张维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浓(系原告之妻),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震欣,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建与被告陈震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维建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