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维建与陈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建,陈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059号原告:张维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浓(系原告之妻),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震欣,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建与被告陈震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维建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 百度搜索“”